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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彭在任中国电信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市场部业务主管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绥芬河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在销售电信IP卡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将销售电信IP卡的销售款共计57万余元中的49万余元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旅游、出入高档饭店等挥霍。被告人刘宇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贪污公款49万余元,情节严重。
法律琏接:根据法律规定,贪污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判决结果: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宇彭犯挪用公款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胜诉点:
1、贪污与挪用公款有时界限不清,关键在于主观方面,辩护人应帮助被告人完善供述,使其供述具有细节,符合情理,逻辑完整。
2、要注意一般挪用公款的三个月期限,它会给你很大帮助。
案件花絮:
1、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帮助退还全部赃款,使缓刑成为可能。
2、刘宇彭又回原单位工作,据说工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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