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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定的事实:2002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上网聊天结识崔某(1989年3月22日生),双方互留真实姓名,7月26日,崔某由尚志来哈尔滨,被告人孙某某约其见面,并请其吃饭买衣物后,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崔某领至哈尔滨市八一宾馆211房间内奸淫。
2002年8月23日,崔某再次来到哈尔滨,被告人孙某某请其吃饭时将马某某找来,饭后,被告人孙某某开车将崔某、马某某拉至哈尔滨市消防培训中心,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305房间内乘孙某某离开之际将被害人崔某奸淫后离开,当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该房间再次将崔某奸淫。经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将二被告人捕获。
案件结果: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哈南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孙某某无罪,马某某无罪。
胜诉点:
1、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在“确实不知”“自愿”“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方面进行充分的证据准备。
2、积极促成与被害人庭外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
案件花絮:案件后二被告人均已离婚,马某某回原单位工作,没准你看病时能遇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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